
10月10日晚,中大校長段崇智與學生及校友展開公開對話,有中大被捕女學生摘下口罩公開身份披露她被拘捕期間遭警方性暴力的經歷,其後段崇智與一些曾被捕同學進行兩個多小時的閉門交談。同學哭訴他們所受的身心痛楚,懇求大學保護。
10月18日,段崇智教授發表公開信。段崇智強調,明白同學及公眾對現有機制的不信任,並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大學已即時聯繫了義務校友律師協助同學,將個案的詳細以書面陳述撰寫出來。在同學的同意下,願意與律師一起陪同同學到相關機構作出式申訴,並促請盡快作出公平、公開、公正的調查。
段崇智公開信指出,過去兩個月來,社會上有強烈聲音,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查找警民衝突以至整個事件的真相。政府應該正視這個聲音,因為只有真相才可以為所有人帶來最公平的結果。
反《逃犯條例》修訂引爆大規模的反政府勇武抗爭,原因複雜牽涉面廣,形成反修例起因;有無外國勢力界入;警暴的內外在因素等,都應該各自由一個調查調查委員會查找真相。林鄭月娥暗示年底可能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到年底變數太多,就讓「坊間」首先獨立調查《反送中》運動的成因,應該會比政府的「獨立」調查更公平公正。
香港女子潘曉穎2018年2月在台灣旅遊時被殺害及棄屍,台灣鎖定其同行男友陳同佳涉嫌重大。台灣台北士林地檢署分別在4月和4月及7月三度向香港提出司法互助請求,香港政府未有理會。2018年12月3日,台北士林地檢署正式對陳同佳發通緝令,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陳同佳回台灣。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外地司法管轄區若對政府有請求,相關部門會認真按香港法律框架考慮。2019年2月13日,政府宣布,正考慮優化《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和《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
2月15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到立法會解釋修訂建議,指稱現有法律即《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訂明條例不適用於香港以外中國其他部分包括台灣。現有的制度不能夠處理台灣提出移送嫌疑人的請求,建議修例堵塞漏洞,在單一個案移交的請求方面,剔除法例不適用於香港以外中國其他部分的限制。
主權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領土是主權行使的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就是主權管轄下的區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地方。
中國憲法》序言第九自然段說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完成統一台灣」是全中國人民的職責,《憲法》序言已經清楚說明,台灣是領土的一部分但屬於主權未能管轄的區域;《憲法》第三十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亦不包括台灣在內,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分。
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條例》第2(1)條移交逃犯安排符合規定(a)適用訂明:
(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或
(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就是主權管轄下的區域,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逃犯條例》適用於台灣。建議剔除《條例》不適用於香港以外中國其他部分的限制,修例的動機不尋常。
《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可分離的部分」,就是主權管轄下的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基本法》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生效實施,第一條就是宣告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訂明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香港原有法律中的名稱或詞句在解釋或適用時須遵循的原則。
附件三第8項規定:「任何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等相類似名稱或詞句的條款,應解釋為包括台灣、香港和澳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的條款,應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
1997年2月23日,香港未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台灣、香港和澳門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直到2019年的今天,台灣地區仍是實施「中華民國」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粗製濫造指鹿為馬錯誤嚴重。
一切權力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中國憲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由《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第十四項訂明是「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第十四項就是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以及其他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法律的權力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由《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共二十二項,《憲法》並無授予常委會權力,可以制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法律。常委會無權制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法律,1997年2月23日常委會的決定,對香港並無約束力。
《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就是《基本法》全部條款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生效實施之時。第十七條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審查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只能夠否決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條款的法律。第十七條是違憲審查權的規定,同時亦是常委會解釋權的規定。
受到《基本法》十七條權力限制的規範,第一百六十條的法律涵意,就是規定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抵觸基本法自治範圍以外的條款,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不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法律。原有法律抵觸基本法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1997年2月23日,香港未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未在香港生效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其權力引用以及其作出的決定,違反一國亦違反兩制。
1998年4 月7日,臨時立法會修改香港條例第1章第3條詞語和詞句的釋義,增加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包括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在內的釋義。「釋義」的法律意涵,台灣、香港和澳門就是主權管轄下的區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
歷史的痕迹清晰顯示,董建華和李國能及梁愛詩係「回歸三害」。反《逃犯條例》修訂引爆大規模的反政府勇武抗爭,遠因就是董建華及梁愛詩奉行「非法也是法」造孽。
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是一個中國之下的兩個政權,兩岸互不承認主權,屬於一般常識。2009年4月26日,大陸同台灣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是由兩岸民間組織「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海峽交流基金會」簽署。協議並參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納入「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台灣根本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
逃犯條例》只限制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訂明適用於香港以外地方。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解釋修例建議,迴避《逃犯條例》本身是否適用於台灣的規定,只是鸚鵡學舌引述香港條例第1章第3條的釋義,講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包括台灣。
台灣同大陸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參照「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台灣從未將己方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亦從無將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建議,是允許在香港的任何人移送中國大陸受審及服刑,包括過境人士。
修訂草案公布後,有關建議令原有生活方式產生巨變,引致極大的焦慮。「民主派」已不再糾纏「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包括台灣」的原則性問題,食住上打出《反送中》旗號食正條水,6月9日,超過一百萬市民參與反修例遊行。《反送中》運動引爆激烈的勇武抗爭止至今無法平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知法犯法別有用心,應該「自了」以謝天下。